關於第20698675號“璞炻”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257號
申請人因第20698675號“璞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特點産生誤認,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相關信息。
2、申請商標宣傳使用等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璞炻”指定使用在盃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産生誤認,申請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豔燕
陳輝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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