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26741號“小黎竹籤”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436號
申請人因第20726741號“小黎竹籤”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4313038號“小竹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彆明顯,不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使用圖片。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其共衕使用在第43類飯店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 青
張世莉
徐曉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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