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673703號“恆大棊子灣”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24 15: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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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673703號“恆大棊子灣”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405號
申請人因第17673703號“恆大棊子灣”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商標局引證的第7442675號“棊子灣及圖”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註冊,該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趙輝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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