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629016號“百奇”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24 15: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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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629016號“百奇”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394號
申請人因第14629016號“百奇”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對商標局引證的第12069502號“百奇”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提起異議申請。申請人已對商標局引證的第1278902號“百奇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提起撤銷申請。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879342號“百奇香”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請求本案暫緩審理。
經審理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引證商標一經無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無效。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註冊。引證商標一、二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穀粉製食品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肉餡餅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显著識彆文字“百奇香”在文字組成等方麵相近,兩商標共衕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穀粉製食品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應予以駁迴。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穀粉製食品以外其餘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兩商標共衕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不至於引起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除穀粉製食品以外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穀粉製食品商品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輝
劉洲東
陳卓婭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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