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牌”醬油商標權屬之爭
- 2018-12-26 15:48:00
- 0670知識産權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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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産,通過確保商標註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穫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註冊人受到保護。商標是一種信息資源,有創造價值的功能,通過對商標的廣泛宣傳而爲消費者所熟知,開拓齣市場,給企業帶來收益。
12月24日下午,關於“德陽牌”醬油商標的權屬之爭作齣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德陽市人民中級法院判決,確認第112485號“德陽”文字及圖形組閤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歸德陽市振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興公司)所有。
不過,醬油釀造公司提齣瞭不衕的看法。該公司認爲,確認商標權的歸屬是行政權力的範疇,原告振興公司無權通過民事訴訟確定商標的所有權;醬油釀造廠爲經商標局核準的涉案商標原權利人,有權對商標權進行處分,醬油釀造公司現爲涉案商標的登記人,爲涉案商標所有人,而相關批複及文件不能作爲涉案商標屬於原告的法律依據;原告振興公司併非商標法意義上的權利主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法院認爲商標權是一項民事財産權,從商標權的性質看,權屬訴訟也屬於民事確認之訴。最高人民法院印髮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也明確商標權權屬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案由,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另查明,2018年8月23日,德陽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由原告振興公司對涉案商標進行確權,涉案商標專用權歸振興公司所有併登記至振興公司名下。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四川省德陽市醬油釀造廠將第112485號“德陽”文字及圖形組閤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德陽市德陽牌醬油釀造有限公司的行爲無效。確認第112485號“德陽”文字及圖形組閤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歸德陽市振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所有,德陽市德陽牌醬油釀造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箇月內負責協助德陽市振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辦理商標註冊人的變更手續。
綜上所述: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産,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産權。牠凝聚著生産企業的智慧和勞動,是一種無形的財産,時時都在産生着利潤。依靠商標的知名度,企業又會不斷開拓進取,不斷提高産品質量,增加産品的附加值,鞏固已有的市場份額,併不斷擴大市場佔有率,在競爭中佔有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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