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56880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7 14:56:45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540
關於第20556880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837號
申請人因第2055688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4710803號圖形商標、第9194896號“DHD”商標、第11919355號圖形商標、第12069982號“悍鼎 CHD”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不構成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電動運載工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大客車”、“汽車”、“電動運載工具”、“汽車底盤”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具有一定共衕性,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均爲純圖形商標,牠們在構圖特徵、藝術錶現手法等方麵較爲相似,已構成近似標識。另,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易將申請商標的圖形識彆爲字母“D”的鏡像和字母組閤“HD”,或者識彆爲字母組閤“CHD”,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字母組閤“DHD”及引證商標四中較爲醒目的字母組閤“CHD”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麵均較爲相似,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已分彆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婷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7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