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476407號“萬禾”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839號
申請人因第20476407號“萬禾”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6806511號“萬禾”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在“不動産代理;經紀”服務上的註冊已被商標局依法撤銷,商標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65期《商標公告》上。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不動産代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保險”等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鄭婷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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