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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225440號“LA SEMEUSE MASTER
ROASTER SINCE 1900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57號
申請人:拉塞繆塞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申請人:上海黑皮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0日對第14225440號“LA SEMEUSE MASTER ROASTER SINCE 1900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爲依法在瑞士成立的傢族性企業,被申請人爲其瑞士母公司在中國成立的子公司。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繫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搶註,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瑞士使用的商標圖形一緻,繫對申請人擁有在先著作權的侵犯。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易使相關公衆對其指定使用的服務産生混淆誤認,從而易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商標在瑞士等國的註冊信息資料及申請人商標在中國的相關行政決定書等資料;
2、申請人作品登記證書等資料;
3、申請人企業國外介紹及宣傳等資料;
4、被申請人相關企業介紹資料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03月21日申請註冊,在異議程序中經商標局審查決定予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其註冊公告刊登在第1529期(2016年11月28日)《商標公告》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是總則性條款,其精神已體現在其牠具體條款之中,我委不做爲焦點問題單獨評述。故我委對本案的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首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形成日期晚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故在無其他有效證據佐證的情形下,不足以認定申請人對於涉案文字及圖片享有在先著作權。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綜閤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商標已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相衕或類似的服務上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其次,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會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又或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後果,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規定之情形。
另,《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情形。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主張,因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其他爭議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婧
馬靜
洪飛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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