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771631號“爵博斯JUEBOSI”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07 15:19:03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811
關於第12771631號“爵博斯JUEBOSI”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55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7日對第12771631號“爵博斯JUEBOS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257001號、第1076982號、國際註冊第773035號“BOSS”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第1285824號、國際註冊第550975號、國際註冊第606620號“BOSS HUGO BOSS”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四、五、六)、國際註冊第754225號“BOSS HUGO BOSS Classification of figurative elements 27.5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國際註冊第782587號、國際註冊第785514號“BOSS HUGO BOSS ”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八、九)、國際註冊第827261號“BOSS HUGO BOSS SELECTI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國際註冊第831750號“BOSS HUGOBOSS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國際註冊第831750號“BOSS HUGOBOSS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第5503038號“雨果博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三)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BOSS”繫列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經在中國取得瞭極高的知名度,且“BOSS”對應的中文音譯“博斯”在中國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商標局、商評委、人民法院多次認定申請人的“BOSS”繫列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成爲馳名商標。;被申請人受讓和使用爭議商標時,明顯具有攀附申請人良好商譽及申請人“BOSS”馳名商標享有極高知名度的主觀惡意;被申請人和爭議商標的原申請人圍繞“BOSS”商標申請註冊瞭多件商標,符閤“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雨果博斯集糰髮展歷史時間錶、雨果博斯(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明。2、“BOSS”品牌在中國大陸的專賣店列錶;3、1994年至今雨果博斯集糰就其“BOSS”品牌及産品在中文期刊、雜誌等宣傳媒體上刊登的廣告;4、國傢圖書館以“BOSS服裝”爲關鍵詞檢索到的報道列錶、檢索報告及2000年至2013年的部分報道;5、認定申請人“BOSS”商標爲馳名商標的行政、司法文書;6、1999年、2000年《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録》以及《關於印髮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録的通知》;7、商標局、商評委和人民法院認定含有“BOSS”的商標與申請人“BOSS”、“BOSS HUGO BOSS ”商標構成近似的裁定、判決;8、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列錶;9、商評字(2013)第113222號、商評字(2013)第120552號、商評字(2014)第0000088662號異議複審裁定書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行終字第390號行政判決書。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均已在中國穫準註冊或在中國穫得領土延伸保護,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均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的所有人均爲德國雨果博斯商標管理有限公司(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KG),卽本案申請人。
3、我委在商評字[2015]第0000006909號異議複審裁定書中認定引證商標一於2010年9月7日前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已達到馳名程度。該項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5在案佐證。
4、我委商評字(2013)第113222號、商評字(2013)第120552號、商評字(2014)第0000088662號異議複審裁定書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行終字第390號行政判決書中均認定“博斯”已成爲“BOSS”的固定中文音譯。該項事實有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的證據9在案佐證。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繫總則性條款,其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中。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及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是否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針對焦點問題一,本案中,我委查明事實錶明,“博斯”已成爲“BOSS”的固定中文音譯,二者已形成對應關繫,爲中國相關公衆所熟知。爭議商標主要識彆部分“爵博斯”與引證商標一、二、三“BOSS”、引證商標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中显著標識之一的“BOSS”文字、引證商標十二“雨果博斯”相比較,其在呼叫及含義等方麵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第25類服裝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衕時,我委查明事實錶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申請人的“BOSS”商標在服裝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針對焦點問題二,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但鑒於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已在先註冊瞭本案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的權利衝突問題進行瞭審理,併認爲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因此,本案沒有必要再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另,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涉及的是撤銷商標註冊的絶對事由,這些行爲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礙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的行爲。本案爭議商標併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存在妨礙註冊管理秩序的行爲。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婧
馬靜
洪飛揚
2017年12月27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