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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99674號“川味串串鍋 SICHUAN SPICY POT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08 06:41:19    0670網絡整理    2732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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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99674號“川味串串鍋 SICHUAN SPICY

POT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99號

   

  

申請人:長沙縣星沙串串鍋川味餐廳
  委託代理人:長沙市護航專利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閤夥)
  
  
申請人因第20599674號“川味串串鍋 SICHUAN SPICY PO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8123159號“川味人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設計風格、整體外觀錶現方式上區彆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況且,申請商標具有獨特性和显著性,經大力的廣告宣傳已被消費者所認可,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資料。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在服務目的、服務內容等方麵具有一定共衕性,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含有漢字“川味”,在呼叫、含義上均較爲相似,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是歸衕一主體所有的繫列商標,或者誤認爲標有申請商標的服務與引證商標的所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從而産生誤認、誤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併可以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分開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婷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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