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02332號“密泉 MI QUA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8 06: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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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02332號“密泉 MI QUAN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77號
申請人因第20902332號“密泉 MI QU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6533682號“密泉 MI QU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依法撤銷註冊,註冊商標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61期《商標公告》上。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被依法撤銷,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被準予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鄭婷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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