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895572號“金穀實養生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46號
申請人因第19895572號“金穀實養生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2798514號“穀實”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和第757219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穫準註冊,申請商標亦應當穫準註冊。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宣傳,已具備可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彆的显著性,不會導緻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我委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1、“金穀”的百度百科簡介及百度搜索結果;2、申請人淘寶店鋪的截圖;3、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圖片。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圖文組閤商標,其與純圖形的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在服務的內容、特點等方麵較爲接近,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显著識彆部分“金穀實養生”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穀實”,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義,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衕時在上述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案件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衕,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的显著特徵,從而不緻與引證商標一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請人的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丁萍
閆俊霞
林麗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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