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42739號“勝鴻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22號
申請人因第19942739號“勝鴻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3217291號“鴻祥HONGXI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我委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網頁截圖複印件、照片打印件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識彆部分“勝鴻”與引證商標显著識彆部分“鴻祥”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衕時使用不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張丁萍
閆俊霞
林麗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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