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654722號“HAVAL”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820號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07日對第12654722號“HAVAL”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中國最大的SUV汽車製造企業。“哈弗”、“HAVAL”繫列商標由申請人獨創併使用、註冊,具有很強的显著性及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的關繫。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1702466號“哈弗”商標、第11704841號“HAVAL”商標、第11705050號“HAVAL”商標、第7398340號“HAVAL”商標、第10461922號“HAVAL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至五)若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3、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4、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的著作權登記證書;2、申請人及其“哈弗HAVAL”商標所穫榮譽;3、申請人車展閤衕及照片;4、對“哈弗HAVAL”品牌的媒體報道;5、申請人“哈弗HAVAL”汽車的銷售閤衕及髮票、4S店照片、産品銷售證明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答辯稱:1、爭議商標經過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已錶明不存在與其相衝突的商標權。2、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3、爭議商標併不帶有欺騙性,不會導緻誤認,也不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4、爭議商標未搶註他人商標,其註冊不會造成不良影響,沒有抄襲摹仿的惡意,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5、爭議商標的註冊未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權利,未侵犯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因此,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宣傳單、員工名片。
針對答辯材料,申請人的質證理由與其申請理由基本相衕,故對於質證理由,我委不再贅述。
申請人又提交瞭以下證據:6、申請人“哈弗”商標在“越野車、汽車”商品上在異議程序中被商標局保護的異議裁定書。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於2013年5月27日由被申請人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經過異議程序於2016年9月14日穫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18類皮製傢具套、士兵裝備用皮帶商品上,專用權有效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均由申請人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其中,引證商標一、二、三的申請日期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引證商標四、五的申請日期、穫準註冊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期,分彆核定使用在第18類傘、第22類帳篷、第25類背帶、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現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3.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多箇類彆商品上註冊瞭多件商標,其中不乏與 “CHUNLAN MULAN”、“小米”等知名商標相衕或相近似的商標。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爲商標註冊和使用的原則性條款,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中,故本案適用《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所提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如下: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會造成誤認及不良社會影響;四、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皮製傢具套、士兵裝備用皮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不相近,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
二、由於我國的著作權登記製度遵循自願原則,著作權登記證書中的內容繫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自述填寫,登記機關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當登記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時,僅憑著作權登記證書不足以證明權利主張人享有在先著作權,尚需提交其他證據,如在先髮錶該作品的證據材料予以佐證。本案中,申請人在證據1中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中載明的登記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申請日,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其已創作完成或公開髮錶該美術作品。綜上所述,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
三、關於申請人主張的爭議商標會造成誤認及不良影響的主張,我委分彆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予以審理。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衆對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爭議商標本身不易使公衆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故申請人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對我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申請人所稱對其權益的損害不屬於該規定調整的範疇,且爭議商標本身亦不會對我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故申請人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
三、根據審理查明事實3可知,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多箇類彆商品上註冊瞭多件商標,其中不乏與 “CHUNLAN MULAN”、“小米”等知名商標相衕或相近似的商標,其註冊上述商標的行爲明顯超齣瞭正常的生産經營需要,有藉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其行爲不僅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齊朝
苑雪梅
劉聰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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