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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8920615號“GILEAD”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8 07:46:40    0670網絡整理    264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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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8920615號“GILEAD”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652號

   

  

申請人:吉聯亞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安倫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福建蠟筆小新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3日對第8920615號“GILEAD”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GILEAD SCIENCES”是申請人公司的英文商號,“GILEAD”是申請人自20世紀90年代便開始使用的商標。申請人的商標及商號經長期的使用和宣傳,已在相關公衆中穫得瞭極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併與申請人形成瞭長期穩定的唯一對應關繫。二、申請人在第5類商品上擁有第816124號“GILEA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瞭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申請人的“GILEAD”商標已成爲廣大消費者所推崇的知名度品牌,具有極高的市場影響力,故本案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引證商標爲醫藥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對申請人在先馳名商標的惡意抄襲、摹仿,易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四、“GILEAD”作爲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商號的显著部分,經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在醫藥領域取得瞭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的商號显著部分相衕,其註冊和使用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五、除瞭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抄襲瞭一大批他人著名商標,包括“蠟筆小新、起亞、黑貓警長、聯通”等知名品牌,併在互聯網上進行公開銷售,被申請人的該種搶註行爲,不僅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損害瞭相關權利人的閤法權利,也超齣瞭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範圍,屬於不當佔用行政和司法審查資源,嚴重擾亂瞭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法律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GILEAD”的金山詞霸內容;
  2、“GILEAD”商標的註冊情況;
  3、域名註冊信息;
  4、將吉利德作爲公司字號的情況説明;
  5、吉利德(上海)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營業執照;
  6、GILEAD.COM網站資料;
  7、申請人2010年至2012年的年報;
  8、2007-2011年間“GILEAD”産品的銷售額統計錶;
  9、申請人的介紹及相關穫獎信息;
  10、申請人治療艾滋病專利藥物的信息;
  11、申請人公司藥品的包裝設計圖、百度百科等介紹以及付運單據;
  12、相關産品的捐贈協議、備忘録、通訊記録、複函;
  13、申請人曏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捐贈的VIREAD藥物的統計錶格;
  14、相關産品的包裝設計圖、説明書、質量控製實驗室分析證書;
  15、2007年9月21日下載於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的富馬痠泰諾福韋二呲呋酯片藥品審查進度查詢錶;
  16、TDF在泰國的臨床應用;
  17、吉聯亞科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産品的銷售明細、銷售髮票;
  18、相關媒體、網站等對申請人及其生産藥物的報道、介紹等;
  19、在中國舉行教育項目的計劃錶以及在青島舉辦的會議日程安排;
  20、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齣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5418號判決;
  21、被申請人公司登記信息以及北京山大蓄知識産品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信息及網頁;
  22、被申請人的商標列錶、相關信息簡介以及銷售商標網頁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0年12月6日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曏商標局提齣申請註冊,被初步審定併公告後,本案申請人提齣異議申請,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準予註冊。本案申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曏我委提齣瞭複審申請,其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第7867329號“GILEAD4331及圖”商標構成瞭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及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反不正當競爭法》、《巴黎公約》的規定,併提交瞭申請人商標註冊情況、相關判決書、申請人商品銷售情況、申請人廣告宣傳情況、申請人所穫榮譽情況、圖書館館藏文獻證明、穀歌等網頁搜索結果、被申請人的商標註冊清單等證據予以支持。我委經審查於2014年4月14日作齣商評字【2014】第055593號異議複審裁定書裁定複審商標準予註冊,該裁定經一審法院審查,予以維持,該裁定書現已産生法律效力,且商標註冊公告刊登於2017年2月14日的第1539期《商標公告》上。
  二、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預防及治療傳染病等商品上。經續展,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三、除瞭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瞭200多件商標,其中包括第3008925號“蠟筆小新”商標、第3526644號“起亞”商標、第6069801號“聯通”商標、第9942895號“去哪兒QUANR”商標、第10916470號“黑貓警長”商標、第8521319號“GUESS”商標等,被申請人將其申請註冊的商標在網上進行銷售。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2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依據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我委查明的事實和《商標法》的規定,本案可從以下幾箇方麵進行審理:
  一、《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齣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衕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齣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註冊複審程序予以核準註冊後曏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除外。基於此以及我委審理查明一、三可知,本案申請人無權再次以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爲由,曏我委針對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申請。鑒於本案中申請人因曏我委提交瞭新的主張及新的證據用以證明其主張,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提齣無效宣告請求併未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委認爲,該條款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情形。本案中,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及我委查明的事實可知,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醫藥商品上知名的商標非常相近。衕時,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後在第16類、第25類等類彆上申請註冊瞭“蠟筆小新”、“起亞”、“聯通”、“去哪兒QUANR”、“黑貓警長”、“GUESS”等商標,上述商標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知名作品名稱等相衕或近似,被申請人旣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其商標的閤理齣處,其註冊目的難謂正當。衕時,本案被申請人的上述註冊行爲已經明顯超齣瞭其正常生産經營的需要,被申請人的該種不以使用爲目的大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爲,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使用和管理秩序,併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商標法》第七條爲原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實體條款中。鑒於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故在此不再贅述。衕時,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條等規定的主張,因缺乏相應的事實和證據予以支持,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聰
薛寅君
苑雪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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