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9600724號“華太重工”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08 07: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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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600724號“華太重工”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22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5月11日對第9600724號“華太重工”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公司是一傢集科研開髮、製造銷售、售後服務爲一體的裝運機專業生産廠傢。被申請人具有惡意,其註冊的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4722385號“華太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具有惡意摹仿、複製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宣傳冊作爲本案證據資料。
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公衆的混淆誤認,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打印頁):
1、産品購銷閤衕;
2、相關設備照片;
3、銷售收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質證理由如下:被申請人的銷售閤衕對象爲其村民;其提交的設備照片不具有真實性;收據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我委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由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與其引證的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混淆誤認。該錶述應屬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內容,但申請人在陳述法律依據條目時將之錯述爲《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我委對申請人的筆誤予以糾正,根據其真實意思錶示,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對此我委審理如下:
爭議商標爲“華太重工”,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彆漢字“華太”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且爭議商標中的“重工”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显著性較弱,易使相關公衆産生關聯性聯想,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農業機械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叉車等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功能用途等方麵較爲相近,具有一定關聯性。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衕時使用在具有一定關聯性的商品上,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加之雙方地處衕一地域,更增加瞭混淆的可能性。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暴紅俠
張 穎
劉中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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