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9600724號“華太重工”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22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5月11日對第9600724號“華太重工”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公司是一傢集科研開髮、製造銷售、售後服務爲一體的裝運機專業生産廠傢。被申請人具有惡意,其註冊的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4722385號“華太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具有惡意摹仿、複製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宣傳冊作爲本案證據資料。
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公衆的混淆誤認,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打印頁):
1、産品購銷閤衕;
2、相關設備照片;
3、銷售收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質證理由如下:被申請人的銷售閤衕對象爲其村民;其提交的設備照片不具有真實性;收據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我委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