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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502115號“杭中週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9 09:23:17    0670網絡整理    2629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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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502115號“杭中週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147號

   

  

申請人:杭州中策電纜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浙江國立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杭州萬策電纜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5日對第9502115號“杭中週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606144號“中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引證商標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所穫榮譽、相關行政裁定書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於2011年5月23日申請註冊,於2012年6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
  申請人引證商標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祘機等商品上,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九條爲原則性條款,第四十五條爲程序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實體條款中。本案中,依據申請人陳述的理由、提交的證據及查明事實,我委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爭議商標“杭中週策”與引證商標“中策”文字組成、呼叫不衕,區彆明顯,若共存於市場,不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於溧
薛寅君
譚詩小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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