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278925號“SSANGYONG XLV”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9 09: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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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註冊第1278925號“SSANGYONG XLV”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237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278925號“SSANGYONG XLV”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2338614號“雙龍 SSANGYONG”商標已被我委駁回覆審決定予以駁迴,該駁迴決定已生效,該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的申請人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5848088號“SSANGYONG”商標、第2012916號“SSANGYONGMOTOR及圖”商標的權利人名義一緻,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2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趙麗紅
樑煒
楊樂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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