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89995號“驛程供應鏈YICHENGSUPPLYCHA
I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033號
申請人因第20689995號“驛程供應鏈YICHENGSUPPLYCHAI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中“驛程供應”爲申請人商號,經過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商標與第20051246號“驛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630515號“YICHE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我委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導航、潛水服齣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齣租、商品包裝等服務在服務的內容、特點等方麵區彆較爲明顯,不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此部分服務上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搬運、商品打包、河運、汽車運輸、停車場服務、貨物貯存、物流運輸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運輸、商品包裝、汽車運輸、齣租、貨物貯存等服務在服務的內容、特點等方麵較爲接近,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爲中英文及圖形組閤商標,显著識彆部分爲中文“驛程供應鏈”,其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驛程”,併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義,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主要識彆部分“驛程”及對應英文“YICHENG”與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YICHENG”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衕時在上述相衕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導航、潛水服齣租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硃紅
薑洋洋
龔麗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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