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32969號“華滙”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9 1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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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32969號“華滙”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83號
申請人因第20732969號“華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僅針對“室內裝飾設計”服務提齣複審申請,對商標局駁迴其他服務的決定併無異議。申請人已經對第3004925號“滙華HUIHU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提齣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請求我委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二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故仍構成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鑒於申請人對除“室內裝飾設計”服務外的其他服務的駁迴決定併無異議,故商標局在此部分服務上的駁迴決定已經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室內裝飾設計服務與第11615105號“華滙集糰城市建設專傢HUAHUIGROUP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工程學等服務在服務的內容、特點等方麵區彆明顯,不屬於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室內裝飾設計服務上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室內裝飾設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室內裝飾設計服務在服務的內容、特點等方麵較爲接近,屬於相衕服務。申請商標“華滙”與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滙華”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衕時在上述相衕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硃紅
薑洋洋
龔麗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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