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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605229號“CHORUS”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48219號重審第0000001876號
申請人:羅思國際有限責任閤夥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識産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7]第0000048219號《關於第17605229號“CHORU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以下稱被訴決定),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齣(2017)京73行初字第667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我委被訴決定,併責令我委重新作齣決定。該判決已髮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一名商標評審人員依法對本案進行瞭審理。
法院判決認爲,至本案審理時,國際註冊第918614號“ CORUS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故引證商標已不構成訴爭商標(卽本案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綜上,被訴決定證據不足,本院應予撤銷。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已因期滿未續展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故其現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劉海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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