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206517號“LUV”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049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206517號“LUV”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過限定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854455號“六微LUV”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經過限定後的商品“不屬彆類的上述産品;由泵和馬達組成的裝置;電動馬達(非陸地車輛用)”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馬達和引擎起動器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兩商標字母相衕,已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若共存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7類“不屬彆類的上述産品;由泵和馬達組成的裝置;電動馬達(非陸地車輛用)”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 穎
暴紅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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