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605844號“浪翠莎”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012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3日對第14605844號“浪翠莎”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坐落在中國小商品之都——浙江義烏,是一傢專業化、現代化、國際化的企業。其擁有中國最大最完整的襪子及保暖內衣産業鏈。申請人“浪莎”繫列商標穫得瞭衆多的社會榮譽,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及美譽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曾被認定馳名商標的第1106653號“浪莎LANGSHA及圖”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的第3059143號“浪莎langsh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在先馳名的第1106653號商標的複製摹仿,其註冊和使用不僅會誤導公衆,還將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显著性。被申請人的申請註冊行爲具有明顯惡意。綜上,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應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關聯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人集糰官方網站頁麵;申請人及浪莎控股有限公司“浪莎”繫列商標國內註冊情況;申請人及浪莎控股有限公司部分穫獎證明;第1106653號“浪莎LANGSHA”馳名商標認定文件;第3059143號“浪”商標認定浙江省馳名商標等證據。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