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028332號“錢包生活”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29號
申請人因第18028332號“錢包生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等待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7987366號“錢包FLY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轉讓至申請人名下,或者引證商標的所有人齣具共存協議之後再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未轉讓至申請人,且申請人未曏我委齣具共存協議。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文字“錢包生活”與引證商標文字部分“錢包”在呼叫、外觀及消費者的整體印象等方麵相近,兩商標指定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邢妍
陳穎
嵇蘇慶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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