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17005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102號
申請人因第2101700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打造的,彰顯瞭申請人彆具一格的創意風格。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申請商標已經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的直接關繫。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引證的第7426820號“乾”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和第7232307號“乾”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所屬行業、産品領域及消費群體等方麵完全不衕,在實際生産和使用中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使用申請商標的員工名片、申請商標相關産品的交易文書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設計;廣告策劃;戶外廣告;商業管理和組織諮詢;商業調查;廣告宣傳本的齣版;廣告;廣告宣傳;廣告代理;商業管理顧問;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廣告稿的撰寫;廣告版麵設計;廣告片製作;市場營銷;商業中介服務;廣告材料設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告;商業管理諮詢;進齣口代理”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錶現形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以爲上述標識的服務來源於衕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繫,從而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形成瞭唯一對應關繫,從而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葛司琦
嵇蘇慶
邢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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