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22802號“宏海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500號
申請人因第20822802號“宏海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774877號“宏海科技”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和第14721788號“海宏燈飾”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均不構成近似商標,因此請求準予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經審理查明:在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爲閤法有效在先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的显著識彆部分文字“宏海”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部分文字“宏海”在文字組成和排列順序上相衕,與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識彆部分文字“海宏”在文字組成上相衕,僅排列順序不衕,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彆註冊使用在金屬閥門(非機器部件)與金屬管道、水供暖裝置等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許建明
喬燁宏
申瓊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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