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19902號“東成”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332號
申請人因第20919902號“東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970726號“東成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展已無效,不應成爲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手電筒商品上的註冊。
經審理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展已無效,該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08846號“東成 DC”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標識之一的“東成”文字組成相衕。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供暖裝置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金屬管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兩商標共衕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供暖裝置商品上的註冊應予以駁迴。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手電筒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兩商標共衕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不至於引起相關公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手電筒商品上的註冊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手電筒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輝
劉洲東
陳卓婭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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