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37022號“路仩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0 0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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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37022號“路仩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35號
申請人因第20837022號“路仩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058857號“路上皇LUSHANGHU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823238號“一路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863292號“一路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構成、含義、显著部分、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擁有“路仩”商標,申請商標爲該商標的圖形化設計。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已與申請人建立對應關繫。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申請人“路仩”商標註冊證。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註冊期滿未續展,處於寬展期內。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的服裝、圍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裝、頭巾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由漢字“路仩”及圖形部分組成,經設計,其显著認讀漢字“路仩”易被識彆爲“路上”,其與引證商標二、三“一路上”在視覺效果、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衕時使用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的註冊情形不是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引證商標一期滿未續展,仍處於寬展期內,但鑒於引證商標一的權利狀態對本案結論無實質性影響,故我委不再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陶璐
張曉哲
黃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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