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54961號“蔣氏莊園”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93號
申請人因第19254961號“蔣氏莊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於2017年1月12日對商標局引證的第7017304號“蔣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鮮水果;新鮮蔬菜”部分核定商品上的註冊曏商標局提齣瞭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因此,懇請商評委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明確後再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新鮮蔬菜、新鮮水果、鮮食用菌、新鮮蒜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針對引證商標提齣的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書、決定書等。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撤銷其在“鮮水果;新鮮蔬菜”商品上的註冊,引證商標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曏我委提交複審申請,該決定已髮生法律效力,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81期《商標公告》上。
我委認爲,首先,鑒於引證商標在“鮮水果;新鮮蔬菜”商品上的註冊已被撤銷,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新鮮蔬菜、新鮮水果、鮮食用菌、新鮮蒜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其餘商品不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次,申請商標“蔣氏莊園”與引證商標“蔣氏”均爲文字商標,申請商標的显著部分“蔣氏”與引證商標“蔣氏”完全相衕,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的植物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新鮮蔬菜、新鮮水果、鮮食用菌、新鮮蒜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薑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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