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332731號“DALTON”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0 08: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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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332731號“DALTON”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94號
申請人因第19332731號“DALTO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667181號“DANT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字體設計、整體外觀、呼叫方式、含義等方麵均有显著差異,消費者施以普通註意力卽可加以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已有很多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共存註冊,如第5282263號“PARCO”商標、第7912491號“PARGO”商標等,故申請商標亦應予以初步審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申請商標“DALTON”的官方網站主頁及其摘譯、引證商標的商品介紹及其翻譯、與本案情形相似且共存註冊的商標檔案打印件。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引證商標經我委商評字【2017】第59485號駁回覆審決定書予以駁迴其在服裝商品上的註冊申請,該決定已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在服裝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已被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其餘商品不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薑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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