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421325號“滇池睡美人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0 08: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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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421325號“滇池睡美人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001號
申請人因第19421325號“滇池睡美人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是申請人的核心品牌,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大力推廣,已經在社會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31786號“睡美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麵均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併在先使用,經過在先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較強的显著性併建立瞭較高的市場聲譽,在國內外均形成瞭相關公衆群體。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訂餐本等照片作爲本案複審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滇池睡美人餐廳及圖”爲圖文組閤商標,引證商標“睡美人”爲文字商標。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滇池睡美人”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睡美人”,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區分性的固定新含義,故兩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特徵,從而不緻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薑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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