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372534號“孝心託管”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60號
申請人因第18372534號“孝心託管”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的商標,具有显著性。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影響力。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236351號“孝心行”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會造成混淆,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現處於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中,懇請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明確後再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商標局撤銷其在“夜間護衛;尋人調查;傢務服務;婚姻介紹所”服務上的註冊,撤銷決定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72期《商標公告》上。該商標在知識産權諮詢等其餘服務上的註冊仍有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孝心託管及圖”爲圖文組閤商標,引證商標“孝心行”爲文字商標。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孝心託管”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外觀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法律文件準備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知識産權諮詢等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婚姻介紹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上述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婚姻介紹等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法律文件準備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薑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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