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951633號“雲凱”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68號
申請人因第18951633號“雲凱”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註冊申請商標完全是齣於對知識産權的善意目的,本案中“雲凱”商標在第5類註冊,完全是作爲申請人的重點保護商標來申請的,其作爲申請人對於知識産權保護措施,應受到保護和肯定。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特徵更加突齣,併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商標局引證的第8124221號“雲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人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故請求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明確後再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申請人官網網站及淘寶店鋪頁麵;申請商標相關産品穫得的檢驗證書;申請人籤訂的産品銷售閤衕及髮票;申請人的相關企業資質及宣傳資料等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引證商標經商標局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決定書決定繼續有效,該決定已生效。該商標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雲凱”與引證商標“雲凱”均爲文字商標。兩商標在文字構成等方麵完全相衕,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消毒劑、殺菌劑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特徵,從而不緻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薑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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