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264234號“聚龍模型 JLHOBBY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0 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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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264234號“聚龍模型 JLHOBBY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58號
申請人因第18264234號“聚龍模型 JLHOBB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無論從顔色、外觀還是含義方麵都具有高度的獨創性與不可複製性,完全具備瞭指引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353271號“聚龍JULO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显著性、整體外觀、含義和呼叫等方麵存在显著區彆,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從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的行業屬性的显著差異來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其显著性更加突齣,能夠作爲商標標識使用,區彆商品來源,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申請人卽將對引證商標提齣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故懇請商評委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明確後再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的簡介、申請人對申請商標的宣傳與使用。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商標局決定撤銷其在“活動玩具”商品上的註冊,該決定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79期《商標公告》上。該商標在骰子等商品上的註冊仍有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聚龍模型JLHOBBY及圖”與引證商標“聚龍JULONG及圖”均爲圖文組閤商標。申請商標的漢字部分“聚龍模型”與引證商標的漢字部分“聚龍”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遊戲器具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魔術器械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智能玩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故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未構成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特徵,從而不緻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智能玩具等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遊戲器具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薑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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