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587615號“田邦”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0 10: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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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587615號“田邦”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64號
申請人因第18587615號“田邦”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7846210號“邦田 BANGTI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經被我委商評字【2017】第68562號撤銷複審決定書予以撤銷,該決定現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75期《商標公告》上。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被撤銷,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故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龔麗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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