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44642號“wheat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0 1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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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44642號“wheat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16號
申請人因第20844642號“whea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設計獨特,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4725555號“GOLDEN WHEA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365965號“小麥生活Wheat Lif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0075474號“WHEA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區彆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與三件引證商標所有人分屬不衕的行業,位於不衕的地域,申請商標的使用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二、已有類似情形商標取得註冊。三、引證商標三正處於等待駁回覆審過程中,權利狀態不穩定。四、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显著特徵更加突齣,併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併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引證商標三詳情,申請商標檢索結果等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三已不再享有在先權,故其現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註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一、二仍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包含显著識彆文字“wheat”/“WHEAT”/“Wheat”,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複審商品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使用,相關消費者已能將其與兩件引證商標相區分。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審理具有箇案性,申請人所述其牠商標註冊之情形不能成爲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另,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權利人所處行業、地域否相衕,不是判定兩商標是否近似所應考慮的因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謝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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