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995301號“絲芙蘭”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0 1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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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995301號“絲芙蘭”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345號
申請人因第11995301號“絲芙蘭”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爲申請人的商號及中文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廣泛宣傳已與申請人建立一一對應關繫。第4498818號“絲芙蘭”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繫對申請人商標的抄襲和複製,申請人已對其提起爭議申請,故申請人請求我委暫緩本案審理,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確定後再行審理。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在先案例相關異議複審裁定書、申請人對引證商標提起爭議申請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經我委無效宣告裁定予以維持,該裁定已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被維持註冊,故其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錶現爲普通印刷字體的純中文商標“絲芙蘭”,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均完全相衕,已構成高度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諮詢、打字、會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人員招收、文秘、會計等服務相衕或在服務內容、消費途徑、服務對象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上述商標併存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二者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夢縈
林麗娟
閆俊霞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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