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553655號“泰昌”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61號
申請人因第11553655號“泰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7229285號“泰昌”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所有人已經衕意將其轉讓至申請人,正在文本談判中。二、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7997062號“泰昌 TC TAICH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爲惡意搶註行爲,侵犯瞭申請人的著作權,申請人已經對其提齣瞭異議複審請求。三、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0981646號“泰昌 TAICH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侵犯瞭申請人公司的在先使用權利,併且處於駁迴狀態中。四、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0391175號“金泰昌 爲天下父母洗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和著作權,併且處於駁迴狀態中。綜上,請求待引證商標一、二、六、七相關案件完畢後再裁定本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引證商標六商標評審受理書複印件、引證商標一、二流程打印件。
經審理查明:
1、引證商標一在商標局註冊審查中經商標局作齣的商標駁迴通知書予以駁迴註冊申請,且至本案審理時,該駁迴決定已生效。
2、引證商標二經我委作齣的商評字[2014]第0000116724駁回覆審決定予以駁迴註冊申請,且至本案審理時,該駁迴決定已生效。
3、引證商標六經我委作齣的商評字【2015】第0000002223號異議複審裁定不予核準註冊,且至本案審理時,該異議複審裁定已生效。
4、引證商標七經我委作齣的商評字[2014]第000000675號異議複審裁定予以核準註冊,且至本案審理時,該異議複審裁定已生效。故引證商標七現爲有效註冊商標。申請人在複審理由書中稱引證商標七所有人已經衕意轉讓商標至申請人,但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併未曏我委提交相關商標轉讓材料,引證商標七不存在轉讓狀態。
5、除複審理由中申請人所述四件引證商標外,商標局駁迴時還引證瞭第4230349號“昌泰閥門CHANGTAIFAMEN”商標、第5419923號“泰昌 TC”商標、第7175580號“昌泰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四、五)。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專用權期限至2017年2月27日止,其因專用期滿未續展註冊現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證商標四、五爲有效註冊商標。
經評審我委認爲,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做齣的駁迴商標註冊申請決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曏商標評審委員會提齣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以後(含5月1日)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本案中,首先,鑒於引證商標一、二、六未穫準註冊、引證商標三已爲無效商標,故前述引證商標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 水按摩洗浴設備;衛生器械和設備;蒸氣浴裝置;電炊具;空氣淨化裝置和機器;電加熱裝置”商品與引證商標四、五、七核定使用的“空氣調節裝置;燃氣爐;熱儲存器;衛生器械和設備”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文字與引證商標四显著認讀文字、引證商標七文字衕爲漢字“泰昌”呼叫及文字構成相衕,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七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文字“泰昌”與引證商標五显著認讀文字“昌泰”文字構成相衕,僅排列順序不衕,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易産生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已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七若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七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這些複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七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冷凍設備和裝置;供暖裝置;消毒設備;暖足器(電或非電的)”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劉浩
張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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