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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356366號“HK VQLEOO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11 07:23:04    0670網絡整理    3114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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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356366號“HK VQLEOO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024號

   

  

申請人:法雷奧
  委託代理人:北京磐華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徐州力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徐州滙誠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09日對第11356366號“HK VQLEOO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撤銷註冊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國際註冊第588286號“Vale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註冊第870058號“Vale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651833號“法雷奧Vale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12532號“Vale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國際註冊第1196127號“VALEO,INTUITIVE DRIV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國際註冊第910735號“VALEO THE FUTURE STARTS HER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共存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的在先商號權。三、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具有不正當意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申請人“VALEO”及“法雷奧”繫列商標在第12類指定商品上在中國的註冊信息及商標註冊材料;
  2、申請人“VALEO”及“法雷奧”繫列商標在全球註冊及申請情況一覽錶及註冊(續展)證明;
  3、申請人“VALEO”及“法雷奧”繫列商標在中國註冊、續展、許可使用情況;
  4、申請人的異議裁定書、異議複審裁定書及判決書等;
  5、OHIM關於申請人VALEO商標享有知名度的相關判決及部分內容翻譯、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行政專傢組在涉及valeo-oil.com域名爭議案中作齣的裁決;
  6、媒體報道材料、申請人公司中文網頁截圖、宣傳材料、産品目録及申請人銷售文件、産品外包裝介紹資料、申請人榮譽材料、申請人公司員工手冊;
  7、申請人公司代錶處在中國的登記延期申請相關文件、申請人集糰在中國設立公司的登記文件、申請人關聯公司審計報告;
  8、百度搜索網站中對申請人及其“VALEO”及“法雷奧”繫列品牌産品的報道、維基百科網站中關於申請人公司基本情況等介紹;
  9、在先商標檔案、行政處罰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官網網站相關網頁材料、被申請人蔘展資料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併非多對申請人商號的摹仿。爭議商標已經投入市場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衆混淆。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國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繫統打印件及産品照片複印件等作爲主要證據。
  申請人的質證理由與申請理由基本相衕。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本案被
申請人於2012年8月15日申請註冊,2014年1月14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機車;汽車鏈;汽車減震器;陸地車輛變速箱;陸地車輛減速齒輪;汽車車輪;汽車輪胎;運載工具用懸置減震器;運載工具用輪子;運載工具底盤”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
  2、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六件引證商標已經在第12類“車輛、輪胎、車輛底盤或保險槓”等商品上穫得領土延伸保護或已經穫準註冊,引證商標一至五爲有效註冊商標,引證商標六未續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屬於總則性條款,故本案將依據現行《商標法》的具體條款進行審理。依據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和在案證據,本案審理如下:
  一、鑒於引證商標六的專用權已喪失,故其不再構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機車、運載工具底盤”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車輛、輪胎、車輛底盤或保險槓”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相近,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显著識彆字母組閤“HK VQLEOO”,與上述引證商標的显著認讀部分“Valeo”均爲無實質性含義的外文單詞,二者在拚寫及呼叫均較爲接近,容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已分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保護的在先權利,包括對在先字號權的保護,其保護條件之一爲涉案標識與主張字號權的文字相衕或者基本相衕,本案爭議商標雖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但尚不構成相衕或基本相衕的文字,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
  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衆對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爭議商標本身不易使公衆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故申請人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對我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申請人所稱對其權益的損害不屬於該規定調整的範疇,且爭議商標本身亦不會對我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故申請人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
  四、《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行爲是指申請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採取瞭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從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 穎
暴紅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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