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3474878號“一蘭”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3-11 08: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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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3474878號“一蘭”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783號
申請人因第3474878號“一蘭”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Y010503號決定,於2017年01月17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被申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其在2013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間(以下稱複審期間)對複審商標進行使用的證據有效,複審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併未髮現被申請人在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上進行瞭有效的使用,申請人懇請將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報送申請人進行質證。綜上,請求撤銷複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註冊。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爲查明案件事實,我委依法調取被申請人在商標局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材料(以下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企業及其産品所穫榮譽;
2、依蘭縣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測中心開具的增值稅髮票兩張;
3、申請人的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的入會髮票;
4、申請人“一蘭”商標的産品包裝貸、廠區照片及廣告宣傳資料;
5、申請人産品的銷售閤衕及對黑龍江中儲糧依蘭直屬庫的齣庫通知單;
6、關於申請人“一蘭”品牌商品的《檢驗報告》;
7、銀行齣具的納稅證明及2013年、2014年度審計報告。
我委將被申請人在商標局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材料送達申請人質證。申請人質證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在複審期間在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對複審商標進行瞭有效的使用,請求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被
我委認爲,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中,證據1僅是申請人企業及其産品所穫榮譽,在無其他相應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難以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證據2未顯示複審商標;證據3僅能作爲申請人加入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的事實,不能證明複審商標標示的商品實際進入商業流通領域;證據4或未顯示複審商標,或未顯示具體時間;證據5銷售閤衕及齣庫通知單缺乏相應的髮票等其他證據相佐證該閤衕確已真實履行;證據6爲申請人大米商品的檢驗報告,可以證明申請人符閤生産大米商品的資質條件,但是在無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複審商標標示的商品實際進入商業流通領域;證據7與複審商標的使用無關。綜上,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申請人在複審期間對複審商標進行瞭有效的商業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申瓊珊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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