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926359號“考拉酒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418號
申請人因第17926359號“考拉酒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第的17455911號“考啦”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316915號“金考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經查詢,未髮現引證商標二在指定商品上存在使用的跡象,目前處於撤銷程序中,請求中止審理。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經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在“廚房容器;飲用器皿”商品上的註冊被商標局依法撤銷。目前有效商品爲“陶器;水晶工藝品;梳;刷子;牙刷;化妝用具;清潔器具(手工操作);水晶(玻璃製品)”。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酒具;酒具(託盤);細頸圓酒瓶;啤酒盃;飲用器皿;茶具(餐具);飲水玻璃盃;扁酒壺;有柄大盃;盃”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傢用器皿;陶器”等商品分彆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相近,整體上未有相區分的不衕含義,已分彆構成瞭近似商標,若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認爲其間存有某種密切聯繫,從而造成相關公衆對前述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彆構成瞭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類似商品上經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彆於引證商標一、二的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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