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42046號“華利櫻花HUALIYINGHUA”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1 09: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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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42046號“華利櫻花HUALIYINGHUA”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83號
申請人因第20942046號“華利櫻花HUALIYINGHU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876893號“櫻花及圖”商標、第1209675號“櫻花 SAKURA”商標、第17155214號“華氏櫻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大量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三、申請人經過查詢髮現與本案情況類似的諸多商標均已穫準註冊,依據商標審查標準一緻性原則,申請商標亦應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金屬鎖(非電)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射釘;金屬活頁”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水龍頭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金屬支架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且申請商標“華利櫻花HUALIYINGHUA”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主要認讀“櫻花”,與引證商標三“華氏櫻花”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印象相近,均未形成明顯區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併未提供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地區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已經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註冊的情況與本案不衕,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博慈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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