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220509號“東鼎源農業DONG DING YUA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1 10: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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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220509號“東鼎源農業DONG DING
YUA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655號
申請人因第21220509號“東鼎源農業DONG DING YU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0769301號“東鼎裝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756629號“東方正捷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均由經過設計的“鼎”和主要識彆部分“東鼎”呈上下結構組閤而成,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複審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市場營銷、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商業管理輔助服務在服務的內容、特點等方麵較爲相近,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衕時在上述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彆的显著性,從而不緻與引證商標一相混淆。
申請商標複審指定使用的廣告、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在服務的內容、特點等方麵存在差異,不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衕時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使用不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銷、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市場營銷、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侯廣超
閆俊霞
林麗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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