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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850083號“HEREmi”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11 10:38:11    0670網絡整理    2734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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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850083號“HEREmi”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674號

   

  

申請人:何邇全球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北翔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市信和三通電子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6日對第14850083號“HEREm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的第11448834號“here”商標、第13322006號“her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主體資格證據及翻譯複印件。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第1569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06月13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09類“手提電話”等商品上,後經商標局異議程序,於2017年01月07日穫準註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爲申請人所有,申請註冊日期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09類“傳感器”商品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3、引證商標二爲申請人所有,申請註冊日期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指定使用在第09類“電話機”等商品上,現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尚未確權消失,依然是在先有效的商標。
  鑒於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在先的引證商標一、二尚未初步審定,故本案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兩商標併存使用,不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且整體含義未形成明顯區彆,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磁性編碼身份鑒彆手環、全球定位繫統(GPS)設備、電子監控裝置、激光導曏儀、聚光器、電話用成套免提工具、手提電話、救生器械和設備、眼鏡鏈”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計祘機、電話機、測距設備、録音盤、光學品、體育用護目鏡、眼鏡片”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併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應當予以維持註冊。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磁性編碼身份鑒彆手環、全球定位繫統(GPS)設備、電子監控裝置、激光導曏儀、聚光器、電話用成套免提工具、手提電話、救生器械和設備、眼鏡鏈”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馬霄宇
李寧
馮洪玲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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