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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927869號“EAGLE OPTICS”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11 11:08:08    0670網絡整理    2906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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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927869號“EAGLE OPTICS”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415號

   

  

申請人:獵鷹光學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7927869號“EAGLE OPTIC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4769788號“EAGL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598262號“英格爾科技EAGL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34630號“鷹EAGLE'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三已被提起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撤銷申請報送單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
  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仍然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2、引證商標二經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被商標局依法撤銷註冊,目前前述撤銷決定已經生效,該商標已爲無效商標。
  3、引證商標三經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在“電話機;電鈴;眼鏡;眼鏡架眼鏡盒”商品上的註冊予以維持,在“衡器;測量儀器;溫度計;電錶;測音器;望遠鏡”商品上的註冊予以撤銷,目前前述決定已經生效。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二已爲無效商標,已不能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雙筒望遠鏡;測距儀;觀測鏡;單筒望遠鏡;光學鏡頭瞄準器;武器用瞄準望遠鏡;火器用瞄準望遠鏡;照相機用三腳架”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電話機;電鈴;眼鏡;眼鏡架眼鏡盒”有效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測距儀;觀測鏡”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探測器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在整體上未有不衕含義相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若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産生繫列商標聯想,從而造成相關公衆對前述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瞭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雙筒望遠鏡;單筒望遠鏡;光學鏡頭瞄準器;武器用瞄準望遠鏡;火器用瞄準望遠鏡;照相機用三腳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探測器等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經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彆於引證商標一的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雙筒望遠鏡;單筒望遠鏡;光學鏡頭瞄準器;武器用瞄準望遠鏡;火器用瞄準望遠鏡;照相機用三腳架”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測距儀;觀測鏡”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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