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243151號“稼鎂佳”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1 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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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243151號“稼鎂佳”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241號
申請人因第21243151號“稼鎂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在先註冊瞭“稼鎂”商標,申請商標繫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延續性註冊,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申請商標理應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1.申請人企業概況。2.申請人産品在我國銷量及排名情況。3.申請人穫得的榮譽證書。4.申請人産品照片、廣告宣傳材料、部分銷售閤衕、髮票、外觀設計專利證書。5.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稼鎂”商標商標檔案。6.其他類似情形已註冊商標的商標檔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文字商標,其中的“鎂”字爲一種元素,若將該文字作爲商標指定使用在化學肥料、土壤調節製劑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不得作爲商標註冊。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未構成上述條款所指的情形。商標評審案件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衕,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據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請人的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侯廣超
閆俊霞
林麗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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