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114227號“梨園春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400號
申請人因第17114227號“梨園春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1635416號“梨園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經撤銷複審程序,已依法撤銷註冊,目前已爲無效商標。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一已爲無效商標,已不能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3825251、3825249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二、三)在整體上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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