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440535號“中成柏悅酒店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1 13: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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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440535號“中成柏悅酒店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43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0日對第13440535號“中成柏悅酒店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1141776號“柏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124433號“柏悅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124434號“柏悅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極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2、引證商標一早已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範圍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已成爲酒店、住宿等服務項目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將會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显著性,弱化申請人馳名商標與申請人之間的唯一關聯性,進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3、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申請註冊包含瞭申請人馳名商標“柏悅”的爭議商標,且被申請人在與酒店服務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柏悅酒店”字樣,其目的在於借用申請人“柏悅”商標的知名度和商譽,搭便車以便牟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將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衕時請求認定第1141776號“柏悅”商標,卽本案引證商標一,爲酒店、住宿服務上的馳名商標,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相關裁定;
2、被申請人公司信息;
3、被申請人在網上的預訂打印頁信息;
4、申請人曏被申請人髮齣的警告函;
5、申請人在大中華區的酒店列錶、詳情介紹手冊等;
6、認馳資料;
7、其他證據資料。
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爭議商標具有显著特徵,與申請人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不會造成公衆的混淆誤認。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打印頁):
1、相關決定;
2、實際使用證據;
3、消費者的相關點評迴饋資料等。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質證理由與申請理由一緻,我委不再贅述。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已穫準註冊,註冊人爲本案申請人。引證商標二、三由
3、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使用在酒店等服務上的“柏悅”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爲原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實體條款中。根據申請人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中成柏悅酒店”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二、三的显著識彆文字“柏悅”,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餐館、咖啡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旅館、咖啡館等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三箇引證商標併存使用在咖啡館等相衕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誤認爲爭議商標與三箇引證商標存在關聯,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雙方在非類似服務上共存不易導緻公衆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主張其引證商標一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但其在本案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該商標在餐廳等服務上已成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商標,故關於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商標的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鑒於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申請人已在類似服務上註冊瞭引證商標,且我委亦結閤引證商標知名度併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予以保護,在此情形下,本案在類似服務上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服務與申請人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內容、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麵差距甚遠,一般公衆不緻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相聯繫而産生混淆或損害其利益。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併未帶有欺騙性,以緻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
四、《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影響的標誌,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併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的影響。據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
五、《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爲,是指申請商標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採取瞭欺騙或不正當手段,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委亦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其餘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暴紅俠
張 穎
劉中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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