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850834號“塔川”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1 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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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850834號“塔川”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423號
申請人於2017年05月02日對第13850834號“塔川”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第7156477號、第3209104號“塔山TASH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商標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屬於惡意搶註行爲,且是對引證商標二的複製、摹仿,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利益。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打印頁):
1、“塔山”品牌創立留影;
2、“塔山”使用證據及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的證據;
3、國傢標準、行業標準審查錶;
4、企業榮譽;
5、廣告宣傳閤衕、髮票等;
6、各引證商標信息;
7、相關裁定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曏商標局申請註冊瞭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8類皮墊等商品上,時至本案審理之時,各引證商標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根據申請人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審理如下: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雙方在非類似服務或商品上共存不易導緻公衆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繫指在中國已經使用併爲一定地域範圍內相關公衆所知曉的未註冊商標。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未構成近似,且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其“塔山TASHAN”商標已在羊毛加工等服務上使用併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
三、本案中,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提齣註冊申請之前申請人商標已在較大的地域範圍通過廣泛的宣傳使用已爲中國相關公衆所熟知。且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申請人商標主要使用的商品在銷售對象、銷售渠道、服務場所等方麵有一定差距,一般公衆不緻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相聯繫而産生混淆或損害其利益。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暴紅俠
張 穎
劉中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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